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师生网络行为,引导师生在网络空间传递正向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兼职教师、离退休人员及在校学生(含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及其他各类在校学习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平台、网络群组、直播平台、论坛贴吧、网络游戏社区、元宇宙社区及各类新兴网络应用。“网络账号”指在各类网络平台注册,用于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的身份标识,包括个人实名认证账号、匿名账号、虚拟身份账号等各类网络 ID。
第五条 师生实施网络行为,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党纪党规和校纪校规,恪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及学校声誉,传播正能量,共建清朗网络生态。
第六条 学校党委履行师生网络行为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人力资源处、信息化(网络安全)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统筹推进师生网络行为教育、管理、监督与处置工作。校内各单位落实本单位师生网络行为教育管理、风险排查、违规线索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网络正能量传播
第七条 师生应通过网络积极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及国家发展成就,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八条 师生应通过网络宣传学校发展优势与特色亮点,讲好武职故事,展现学校良好形象,凝聚发展合力,增强师生归属感与向心力。
第九条 教职工应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通过网络育人工作,助力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条 鼓励学生参与网络正能量活动,传播校园生活、学习感悟等健康向上的成长见闻,自觉抵制不良网络风气与行为,争做网络文明使者。
第十一条 师生通过网络发布学术成果、开展学术交流,应恪守学术道德,传播优质学术资源。
第三章 网络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师生注册、使用网络账号,应严格遵守平台管理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按要求完成实名注册,规范账号名称和简介,不得冒用或虚构他人身份开展网络活动。
第十三条 师生注册、使用网络公众账号,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并保障他人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开设网络平台,应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明确平台管理责任人,规范信息发布与活动组织流程,主动接受学校监督与指导。
第十五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应通过专题讲座、案例警示、专门课程等形式,持续提升师生网络素养与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 师生应养成良好网络习惯,自觉抵制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不良网络文化,以及炒作绯闻丑闻、拉踩引战、刷量控评等不良网络行为。
第十七条 师生发现网上违规违法信息、活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网络平台举报,主动提供线索,协助处置。
第十八条 师生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使用学校校徽、校名、校旗、中英文简称及其他官方标识发布网络言论信息,不得以学校名义从事不当网络活动。
第十九条 师生不得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或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等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不得组织、参加含有相关内容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第二十条 师生不得组织、动员、参与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师生不得通过网络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得匿名诬告、故意陷害他人或制造其他谣言。
第二十二条 师生不得参与网络宗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与、纵容或支持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邪教,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第二十三条 师生不得擅自建立、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定信道,浏览、访问或使用境外网站、应用程序等。
第二十四条 师生不得通过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学校工作秘密。
第二十五条 师生不得通过发布、删除网络信息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师生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校影响力,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账号、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或违规开展网络借贷、直播带货等可能损害学校声誉的营利活动。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师生依法依规开展网络活动提供必要的网络资源保障与技术支撑,助力师生提升规范运用网络的综合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师生网络行为表现纳入日常管理与考核评价体系,实行正向激励与违规约束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一)鼓励师生传播网络正能量、参与网络文明建设,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相关表现作为师生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二)教职工网络行为表现纳入师德师风考核、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体系,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相关评优评聘资格;
(三)学生网络行为表现纳入综合素质评价、评奖评优、学籍管理体系,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相关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网络言行澄清正名与师生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对因传播正能量、维护学校或社会公共利益而遭受诬告陷害、网络暴力、威胁恐吓的师生,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协调有关单位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涉嫌违法犯罪,或已被有关单位依法认定为违法违规;
(二)损害国家利益,或造成学校重大利益损失;
(三)引发负面社会舆论,造成不良或恶劣社会影响;
(四)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或因网络行为导致他人出现明显心理异常并影响其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五)屡教不改,经多次批评教育仍实施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师生违反本规定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